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全国各地出现了大规模裁减员工的现象。
作为保护劳动者的专门法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赋予了劳动者无理由解约权,在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等各个方面,强化了劳动者的权利,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平等现象。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大规模地将劳动者的实体权利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中国的立法上的进步,也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举措。
必须注意的是,任何国家的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假如政府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那么,劳动者法律上的权利,永远都是“纸上的权利”。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经济高速增长到一定阶段,一些国家会推出“倍增计划”,通过大幅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改善公民的福利待遇,实现社会财富的共享。但是,提高公民的社会福利,可以有多种途径,政府承担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产品,是提高公民福利的有效途径;政府敦促企业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增加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收入,也是提高公民福利的重要手段。从成功国家的经验来看,国家除了立法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之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以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没有一个国家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推卸给企业;也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游离于企业法律关系之外,任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双方博弈。国家在制定法律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以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
可以这样说,面对《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权利义务配置条款,一些用人单位看到了危机,但没有找到处理危机的办法。国家立法机关看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但是没有注意到我国就业形势的严峻性,没有在《劳动合同法》之中,强调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当然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任何一部法律文件都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在《劳动合同法》之中,规定政府促进就业的义务,明确社会劳动保障条款。但正是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包含社会保障的内容“大相径庭”,所以,用人单位才会“壮士断腕”,大面积解雇企业劳动者。
所以,面对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不能一味地责怪《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更不能过分指责用人单位的经济行为。在确保《劳动合同法》正确贯彻落实的前提下,政府有关机构应当主动履行《就业促进法》中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当然,强调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是必要的。但假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政府承担的义务,那么,减少用工岗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裁减员工就会成为常态。克服我国目前用工制度中出现的短期劳动合同现象,必须从改善就业环境做起。通过建立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市场,逐步改变人力资源相对过剩的局面,促使用人单位在吸纳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培训劳动者的技能方面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中国立法者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次重大挑战。假如政府能够变危机为转机,积极促进就业,并且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那么,在世界各国业已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就会在中国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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